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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里客家公会章程
( 2000年修订)
第一规章
名称
本公会名称美里客家公会(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规章
注册与邮政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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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会注册地址为美里布洛克路门牌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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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地址为美里邮区98007信箱3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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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先未获得社团注册官之批准,注册与邮政地址皆不得更改。
第三规章
宗旨
本会的宗旨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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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结美里省所有客籍社群。
为会员及子女设立奖贷学金。
增进会员间信誉与友爱,维护客家刻苦耐劳之传统精神与自信以及促进会员间之福利与紧密合作。
促进会员之经济、文化及教育福利。
为公会利益、可拥有及管理动产及不动产及获得其盈余可作适当之投资。
促进国内各种族之和谐与信誉。
第四规章
会员种类及会员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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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会分三种会员,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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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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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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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属社团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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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书长保管会员名册,它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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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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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入会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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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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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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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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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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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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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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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家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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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类别
第五规章
普通会员资格
欲成为合格的普通会员者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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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居住于美里省之原籍客家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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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龄达十八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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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来西亚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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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格及行为端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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愿意遵守公会章程及规则者。
第六规章
普通会员申请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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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位申请普通会员者必须填具申请表格,并且须获得一名在籍会员提议及另一位在籍会员附议,然后提呈理事会,但它拥有绝对权利批准与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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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位申请者一旦获准需付还如第六规章 (3)所阐明之入会费及会员费,始成为一名普通会员并拥有投票权及有资格成为执委。
入会费及会员费之付还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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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会员之入会费为RM10.00及每年会员费为RM20.00,然而如付还RM100.00及入会费RM10.00即可成为终生普通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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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会员费必须于每年六月三十日前付还予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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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会员若未依期付还年费者,将接获由秘书长、财政或获其授权者所发出之通知信,如又逾期一月未清者,其享有的会员权利暂被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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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会员入拖欠超过一年之年费者,秘书长、财政或获其授权者,将发出通知信即刻付,如又逾期一月未清者,其会员籍则自动终止。若重新申请入会,必须依第十三规章所规定者,并需缴付入会费及拖欠之年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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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大会通过决议可向会员特别募捐作为特定用途。
第七规章
客属社团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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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美里省客籍社团可申请成为本会客属社团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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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位申请者必须填具申请表格及呈交予理事会,后者拥有绝对权力批准与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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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体会员费为 RM10.00。
任何申请书一旦获准及付清永久会员费,始成为团体会员,其代表方可享受本会之所有利益之权利。
团体会员主席或其一位代表可被委任为本会副主席并拥有投票权。
第八规章
配偶会员
任何普通会员之法定配偶可申请为配偶会员。
每位申请者必须填具申请表格并且须获得一名并且须获得一名在籍会员提议及另一位在籍会员附议,然后提呈理事会,后者拥有绝对权力批准与否。
每位申请者若批准,需付清如第八规章(4)所阐明之入会费及会员费,始成为一名配偶会员,且享有本会之权益但无投票权及无资格成为执委。
入会费及年费如下:
普通会员之入会费为RM10.00及每年会员费为RM20.00,然而如付还RM100.00及入会费RM10.00即可成为终生配偶会员。
每年会员费必须于每年六月三十日前付还予财政。
任何配偶会员无依期付还年费者,秘书长、财政或获其授权者将致函催收之,如再逾期一月未缴交者,其享有的会员权力暂被终止。
任何配偶会员入拖欠超过一年之年费者,秘书长、财政或获其授权者,将发函通知即刻付还,如又逾期一月不缴交者,其会员籍则自动停止。若重新申请入会,
必须遵照第十三规章所规定者,并需缴交入会费及拖欠之年捐。
会员大会通过决议可向配偶会员特别募捐作为特定用途。
第九规章
退会
任何会员入欲退会,必须于二星期前致函秘书长并须缴清所有欠款。
任何会员可退会唯须以书面通知理事会并须缴清所欠之年费,(3)
往后其一概无权索回金钱或财产上的利益。
第十规章
开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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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事会可向任何破坏章程或行为不检以致公会名誉受损之会员发出公函,有关会员一旦接收此函可在理事会所定下之期限内进行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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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事会有权惩罚,开除或采取任何适当的行动以对付有关会员。
第十一规章
开除上述
任何被吊消或被开除的会员可在一个月内以书面上述至会员,而后者之判决乃最终之决定。
第十二规章
任何会员无论是退会或被开除均丧失对本会索回财产和金钱利益之权利。
第十三规章
重新申请入会
任何退会或被开除之会员均可重新申请入会,然而理事会可拒绝其申请且不给予任何理由。
第十四规章
理事会
(1)
理事会于十一位受委任会员及廿四位选举会员组成:
| 职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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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式 |
| 一位会长 |
委任 |
| 一位副会长 |
委任 |
| 一位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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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举 |
| 一位署理主席 |
选举 |
| 六位副主席 |
一位选举,五位委任 |
| 一位秘书 |
选举 |
| 一位副秘书 |
选举 |
| 二位助理秘书 |
选举 |
| 一位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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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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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位副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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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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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位教育组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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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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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位福利组主席 |
选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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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位公关组主席 |
选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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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位文化与娱乐组主席 |
选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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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位宣传组主席 |
选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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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位乐龄组主席 |
选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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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位经济事务组主席 |
选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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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位总务组主席 |
选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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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位青年组主席 |
选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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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位妇女组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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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举 |
| 九位普通理事 |
五位选举,四位委任 |
(2)
理事会任期由选举开始为期二年。
第十五规章
理事会选举
现任理事会可决定新届理事会之选举日期及方式,其选举必须在现任理事会两年任期届满前一个月举行。
第十六规章
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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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事会任期届满前,它拥有绝对权力委任不超过五位会员组成选举委员会,以便监督及覆行新届理事会选举工作。
理事会两年一次的选举必须以提名方式进行,其程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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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事会选举候选人必须填具提名表格并需一位
普通
会员提议及另一位普通会员附议。填妥表格必须在选举前七天进于会所之密封箱子内,开启此箱必须有二位选委会成员见证。
当提名结束,候选人如达到廿四位则被视为全中选为理事会成员,但若超过廿四位,则须进行选举以决定哪位候选人去组成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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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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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举通知书必须在投票日期前至少七天,寄给所有之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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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于投票日必须亲自领取选票及投票,选票必须投入设于会所之票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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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票必须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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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票如破损或不清者则当废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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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票于投票日必须投进设于会所之票箱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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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会员须出示会员证方可聆取票。
第十七规章
选举三十天内,中选理事必须进行复选,以产生依第十四规章所述之各职位之理事会,他们任期为二年且可蝉联,但主席和财政只能连续任职不超过二届。
第十八规章
会员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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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大会为本会最高权力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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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年会员大会法定人数为会员人数之半数或理事会人数之二倍,视何种出席人数为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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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年会员大会出席者如超过开会时间半小时仍未达到法定人数则须展延一星期于同地点及时间举行,如展延之会员大会在半小时后仍旧无法达到法定人数,此大会仍可举行,但只可讨论会务而不得修改章程或影响会员籍之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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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会员大会纪录须由秘书长或由理事会委任之一位人士记录,任何会员向主席申请后可亲临会所公开查阅会议记录簿。
第十九规章
常年会员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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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年会员大会于每年财政年度结束后应尽速召开,有关日期和时间理事会决定之,常年会员大会商讨之会务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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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纳主席上一年之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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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纳去年财政报告及审计帐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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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任下一年查账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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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预定之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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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秘书长或主席署名并说明会议日期、时间、地点和议程之常年会员大会通知书必须在会前至少七天刊登于报章及,或邮寄或手递予全体会员。
第廿规章
特别会员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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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会员大会在下列情况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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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会员大会在下列情况召开,或
不少过 1/5之会员联名请求召开,并说明该会议目的和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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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到会员的要求后三十天内,特别会员大会必须依所订的日期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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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会员大会通知书及议程必须在会议前十五天递送给全体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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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第十八规章
(2) 及
(3)
说阐明法定人数条款可适用于特别会员大会。如出席人数在开会时间半小时后仍未达到法定人数者,则取消此大会,并且至少在六个月内与该相同目的的大会不得重开。
第廿一规章
理事会之职务和权力
理事会的职务在于管理、组织和监督公会每一天之活动和覆行会员大会所制订的政策以及委任会长、副会长、五位副主席与四位普通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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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会员大会的议决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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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和监督公会事务和每天之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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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开常年会员大会及特别会员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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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订政策及活动纲领以寻求会员大会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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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公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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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公会的福利和管理,不时对条规作适当的制订、修改和取消(但不可抵触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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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着公会目的而借款,唯须先获得会员大会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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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或拒绝会员籍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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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除任何配偶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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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会员的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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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任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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邀请美里华人社会德高望重者出任本会名誉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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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或撤销小组任何决议或条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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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任或撤销本会派往法定机构,政府或半官方部门之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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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任临时小组以便实行特别指定的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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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请或解雇职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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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权对任何事务制订细则,包括公会职员之工作行为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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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事会如认为适当,可随时设立任何其他的小组。
第廿二规章
理事会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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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事会会议至少每六个月召开一次,主席或少过四位理事可召集之。会议通知书至少在三天前发给理事而法定人数为理事会成员的至少半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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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有任何紧急事务而需要理事会批准但会议切实不可能召集时则秘书必须分发传单以获得批准,但规定理事会的决定认为未获得批准,除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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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单须清楚阐明该问题及递送予全体理事会成员,
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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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事会成员至少超过半数表示赞成该建议。分发传单以取得任何决定必须向理事会会议呈报及记录在案。
第廿三规章
替换理事会理事
如理事辞职或逝世,理事会有权互选任何会员以填补空缺直到下一届选举为止。
第廿四规章
解释章程
在举行会员大会之间,理事会可对章程作出解释,并且认为有必要时,也可对章程无阐述的事项作出决定。理事会的决定受到全体会员的约束,它与以往的会员大会的规章是一致的,除非直到下一次会员大会的议决案所撤消。
第廿五规章
临时委员会
理事会如认为有需要或为了权宜之计,可委任会员在临时委员会服务,而此临时委员会可处理公会事务及该会员必须在理事会之意愿下行事。
第廿六规章
小组委员会
理事会为特定之目的可设立任何其他小组,而其细则是适用于小组者。
第廿七规章
常务理事会
由理事成员中之十七位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
主席
署理主席
二位副主席
秘书长
副秘书长
财政
副财政
教育组主席
福利组主席
公关组主席
文化与娱乐组主席
宣传组主席
乐龄组主席
经济事务组主席
总务组主席
青年组主席
妇女组主席
第廿八规章
常务理事会之职务和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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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理事会会议休会的时间,常务理事会将承担理事会的职务。除非被理事会撤消,否则常务理事会的决定被认为是理事会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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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务理事会会议至少每三个月召开一次,主席或不少过二位常务理事可随时召集之。会议通知书至少在三天前发出而法定人数是常务理事成员的至少半数。
第廿九规章
理事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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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长监督和管理的职务与行为,当会长缺席时,副会长则帮助他及执行代会长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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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主持所有的会员大会及理事会议,签署会议记录与会员通知书。如有平票发生,则主席有权投一票一决定胜负。当主席缺席时,署理主席便执行他的任务,又当主席及署理主席缺席时,其中一位副主席则代表执行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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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书长按照章程处理公会的事务并执行会员大会及理事会的指示及负责处理所有的文件和管理所有的文书、公文与文件,但除了账簿及财政纪录。当秘书长缺席时,副秘书长则代表他执行职务,副秘书长缺席时,其中一位助理秘书则须帮助他并代表他执行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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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负责公会之财政工作和保管所有财政交易之帐目以及负责其他纪录正确无误。当财政缺席时,副财政须协助他并代表他执行职务。
教育主席管理公会所有的教育事务并和福利组主席向理事会推荐授予会员子女奖励金。
福利组主席管理会员的普通福利工作,包括协助殡葬,帮助贫困的会员家庭以及他们子女的教育。
公关组主席负责为会员组织集会和招待工作以及商定社交的事务。
文化与娱乐组主席负责会员的文娱、文化和体育活动以及协助公会音乐团体的活动。
宣传组主席负责宣传公会的活动及招募新会员。
总务组主席负责公会的一般及普通的事务。
青年团主席是青年总管,他负责青年团全部的事务包括适当的处理青年组员大会及青年团执委会。
妇女组主席是妇女领袖,他管理妇女组所有的活动及负责妇女组和其他理事之间建立良好的关系,
乐龄组主席负责年龄达 55岁或以上的会员的娱乐、文化及体育活动。
经济事物组主席负责公会的投资和经济活动,并在理事会指引下对公会之经济活动制订计划以及向理事会就公会的经济活动提出劝告。
普通理事不时受理事会之指示执行任务。
第三十规章
财务的规定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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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规章之下列规定公会资金可用于为实现目标之任何开销,包括行政费用,支付薪金和津贴、理事的费用及支付职员和帐目审计费,但不得支付会员被法庭判罪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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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在任何一个时候可保存不超过一百零吉零用钱,所收到的款项如超过此数目必须在七天内存进本会名义之银行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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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支票或提款单必须由主席(如缺席则由署理主席代表)及财政签署,如财政缺席则由副财政代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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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一次开支,不超过一千零吉无需事先获常务理事会的批准,不超过二千零吉无需事先获理事会的批准,任何一次开支不超过三万零吉不需事先获会员大会的核准,少过一千零吉之任何一项支出,必须由主席,秘书及财政共同批准。
注:表接:
RM1 – RM100 =
主席、秘书、财政共同批准
RM1,001 – RM2,000 =
常务理事会批准
RM2,001 – RM30,000 =
理事会批准
RM30,001
以上
=
会员大会批准
每年财政年度结束后,尽速准备全年收支结单及负债表并须经受委的查账员审查,经审查的帐目须提呈常年会员大会寻求核准。
财政年度由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日止。
第三十一规章
查账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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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位或一位以上的非理事之会员可在常年会员大会中受委为二年一次的名誉查账员,其任期为二年而不能重新受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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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账员必须对全年的帐目作会计审查及向常年会员大会提呈报告,他也可应主席要求在任何时候进行审查帐目及向理事会提出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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